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TOP

合伙企业纠纷案由解释

发布时间:2023/6/8 19:06:49 浏览:118

合伙企业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非法人组织,既不能等同于自然人,也不能等同于法人,而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关于合伙企业,我国也有单行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我国,合伙企业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有独立的字号、独立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执行机构,其财产与合伙人财产发生一定分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合伙企业纠纷与合伙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案由。作为商事主体的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 进行调整,而未成立合伙企业的民事合伙,则可以由《民法典》 合同编进行规定。 《民法典》 的合伙合同主要调整民事合伙,即当事人订立合伙合同,没有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因此,当事人之间只订立合伙协议,但不登记为合伙企业的,相关的纠纷应适用合伙合同纠纷案由。当事人之间设立合伙企业发生的纠纷,适用合伙企业纠纷案由。

此外,合伙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民法典》未规定合伙合同的订立形式,这是与商事合伙的显著区别。《合伙企业法》第 14 条第 2 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


一、入伙纠纷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人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入伙纠纷是因第三人加人合伙而产生的纠纷。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人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 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企业入伙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总则编第 4章、《合伙企业法》第2 章的相关规定。


二、退伙纠纷

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纠纷是指合伙人因退出合伙,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依据《合伙企业法》,退伙情形包括了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等。《合伙企业法》第 53 条还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退伙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总则编第 4章、《合伙企业法》第2 章的相关规定。


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是指合伙人因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与其他合伙人产生的纠纷。依据《合伙企业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 2 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