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又与公司有劳动关系,不仅主导制定公司日常运营的具体规章制度,同时也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与约束,兼具公司领导与员工身份。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公司法》第216条第1项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即“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x x x条 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x x x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依据公司运营发展及岗位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或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属于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x x x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当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有该职位所享有的岗位报酬;当公司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则该高级管理人员不再享有该职位所享有的岗位报酬。依法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即为调整该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依据,该等聘任或解聘依据董事会决议作出即为有效,不以该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的同意为前提。如有其他劳动合同变更事项,以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与该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为依据依法处理。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款
我国《公司法》第146 条第1款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做了规定,明确有该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从公司治理管控的角度,仅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远远不够。依照公司法所奉行的加强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公司章程及内部文件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作出规定。
第x x x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x x x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熟悉公司所涉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行业的基本知识、准确把握行业发展动态;
(四)具备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组织控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交流沟通能力;
(五)对所主管的业务具有8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
(六)董事会认为担任职务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条款
1、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x x x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包括但不限于在下列情形时遵守: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让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
(五)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对公司有利的商业机会实现个人利益。
(八)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但该等披露仍应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为前提:
1.法律有规定;
2.因公众利益而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要求;
3.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
第x x x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闭会时向董事长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