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委托材料
应当向侦查机关递交的委托材料:1、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公函;3、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勘公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实践中,辩护律师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侦查机关,一般是通过递交有关委托材料的方式,主要包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需要说明的是,侦查机关查验的是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业证的原件,不能是复印件。律师可将执业证原件向侦查机关出示,并将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交侦查机关留存,但是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必须是原件。
二、递交的方式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接待当事人的谈话或者通过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如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得知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及具体承办人,进而提交委托材料。
1、当面提交
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向案件承办人表明身份,约定见面的时间,当面递交上述委托材料与手续。
2、快递提交
在特殊情况下,如时间不允许或其他情况也可以将上述委托材料与手续通过挂号信、快递等形式寄送至案件侦查机关及具体承办人,待方便时再当面沟通。需要注意的是,寄送快递建议首选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注明委托手续材料的名称,并留存好回执单,以证明委托材料与手续已经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