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第23条的规定,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如下规则计算死亡赔偿金:
1、死者年龄≤60周岁,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元/年)×20(年)。
2、死者年龄60-75周岁,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3、死者年龄≥75周岁,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元/年)×5(年)。
赔偿权利人主张以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需要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