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70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771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民法典》第772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780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民法典》第1193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213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综上可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外情况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与此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该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限额范围内不分责任比例的予以赔偿;如果不够,则接着应当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在责任比例内予以赔偿;如果仍然不够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那么剩余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此处的“侵权人赔偿”指的是原则上由承揽人赔偿,例外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情形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以下几点:
一、机动车驾驶人是否为承揽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争议。区分两者通常考虑的因素有:双方是否明确签订了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关系;工作任务是不是驾驶人依靠其技术、劳力独立完成;工作报酬的支付方式是按工作时间定期支付还是按工作成果一次性支付;机动车等设备和工作场所是由谁提供,机动车的养护、使用和管理是由谁负责;签订合同的出发点是侧重工作过程还是工作成果等。
如果双方之间明确签订承揽合同,则容易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如果没有签订承揽合同,则需要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工作报酬为定期支付、侧重劳务提供过程、双方之间存在支配关系,则为雇佣关系;若工作报酬为一次性支付、侧重工作成果、劳务提供者相对独立地作业,则为承揽关系。
二、定作人是否有过错
如果能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系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人民法院会进一步判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是否存在过错。考虑的因素一般有:定作人的指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是否存在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超载、改变车辆用途等情形;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证、行驶证和相应的从业资质;机动车是否有牌照、是否定期通过安检、是否投保了交强险、是否按照车辆用途被使用等。如果能够认定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存在过错,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行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酌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如果认定定作人不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将认定由机动车驾驶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