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的条件及法定准予情形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通过诉讼达成离婚需要满足程序性条件以及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一)程序性条件:应当调解
诉讼外调解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中的调解才是必经的离婚诉讼程序。
1、调解中,若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则原告应当撤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书记录在卷。
2、调解中,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调解中,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即调解无效,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二)实质性条件:感情确已破裂
1、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的依据。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则应当判决离婚;如果没有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则不判离婚。
2、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三)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1、【不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必须构成严格的重婚或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尔与他人开房不属于此种情形。
2、【家暴】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指的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3、【恶习】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分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的。
5、【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又分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方也享有离婚请求权。上述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无论发生在哪一方,双方都可以主张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二、离婚诉讼中,法定不予离婚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通常都享有离婚请求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而禁止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法律限制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1)现役军人配偶的法定离婚限制;2)男方的法定离婚限制。具体如下:
(一)现役军人配偶的法定离婚限制
1、为了保护军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的是非军人身份的军人配偶。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不是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则不属于该条规定,应当按照一般离婚规定处理。
3、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4、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仍然坚持要求离婚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军人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二)男方的法定离婚限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剥夺男方的起诉离婚的权利,只是推迟男方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
2、女方在一审诉讼期间未发现怀孕,在一审宣判后发现已经怀孕。这种情形应当根据是否在上诉期区别对待,如果在上诉期内,女方可以上诉并提交已经怀孕的证据,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已经超过上诉期,即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即判决有效。
3、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利益,如果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则说明离婚对她更有利,不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不受限制。
4、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限制。这里的“确有必要”,指的是女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女方有虐待、遗弃婴儿的行为;男方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等。如果是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生育这种情形,法院除了支持男方离婚的诉讼请求,还支持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女方支付的生育费、医疗费、保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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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80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108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1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第2条 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4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23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第6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63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64条 民法典第1081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