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只有请求权才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强制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同时,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有诉讼时效。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1)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2)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3)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因此,在物权请求权中,只有“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a、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b、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c、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d、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此条应广义解释为:团体请求成员履行债务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时间长度
1、普通诉讼时效:主观标准3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
2、特别诉讼时效: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观标准4年;2)技术进出口合同,主观标准4年;3)人寿保险中的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主观标准5年。以上都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
3、权利最长保护期间:客观标准20年,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1、权利人仍可起诉。1)法院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不受理权利人的起诉。2)法院受理后,也不得以届满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3)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查明属实后,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决原告败诉。
2、法院需被动适用诉讼时效。1)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2)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3)债务人在原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3、债务人履行或允诺履行的,不得反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后,不得反悔。债务人全部履行,或同意全部履行,全部不得反悔。债务人部分履行,或同意部分履行,部分不得反悔。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原则上:
1、诉讼时效是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故请求权的成立是首要前提。
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知道或应当知道应采用“人、事结合”的原则。1)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事项,如被侵害的程度,造成损失的数额。2)知道侵害自己权利的人。
特殊情况: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期限的债务:债务人要求宽限期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日,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4、被监护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6、夫妻之间的家暴,从离婚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销后,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自合同撤销之日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发生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1、只有当中止事由的影响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时,才会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2、不管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一直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还是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所剩时间都是6个月(不足的补足)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被打破,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1、权利人对同一权利的部分提出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权利,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权利的除外。
2、债务人同意,是指只要债务人以任何方式表明债务存在的事实,即重申债务,就可以中断。
3、连带债权债务,一方中断,所有都中断。
4、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到达目标人之日中断。债务承担中,如果债权人追认,则到达债权人之日新债务关系中断;如果债权人拒绝,则到达债权人之日原债务关系中断。例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新债务人,10月5号,乙把债务转让给丙,10月10号通知到达甲,甲于10月15号做出答复。如果甲于10月15号拒绝,则10月10号,甲乙间债务关系中断;如果甲于10月15号追认,则10月10号,甲丙间债务关系中断。
5、代位权之诉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讼诉时效同时中断。
七、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秩序,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在义务人明确主张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