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纠纷案由解释
借款合同纠纷,包括: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 民间借贷纠纷;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俗称“砍头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的特殊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书面的合同,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成立。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贷款人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借款合同不成立,借款人原则上也不能要求贷款人履行合同交付借款。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入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同业拆借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同业拆借成交日期,同业拆借交易金额,同业拆借交易期限,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违约责任,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主要就是私人资金在社会各个领域内的融通过程,是在金融监管之外的私人资金融通活动。从民间借贷主体范围来说,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 12章,《商业银行法》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
二、债务加入纠纷的案由解释
《民法典》第 552 条新增加了债务加入规则,“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此前司法实务中已经承认债务加入制度。债务加入,亦称并存的债务承担,系指第三人加入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之责。因相当于在债务人之外为债权人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债务加入和保证一样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第三人与债务人缔约加入债务,从本质上看,属于利他合同,与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本质区别。从《民法典》552 条的法律构造上看,采用了单方行为的效果模式,同时赋予了债权人的拒绝权,与《民法典》第 522 条第二款规定相同。但第 522 条规定增加了“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程序,一是修改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下债权人拒绝权的前提,即有通知行为;二是增加了第三人单独意思加入债务的方式,不以其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为前提。债务加入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加人人与债务人在加入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第 522 条有三处留白:一是债务加入是否有限制,二是债务加入后加入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三是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加入协议时对债权人的通知的效力。
债务加入并没有改变债务内容,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一样应当依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因而对债权人一般不会有影响,如果有影响,通过债权人拒绝权可以很好地消解这一问题,留待当事人自由决定更为稳妥,无须加以专门规定。但如果债务加入是通过第三人自己的单方意思加入债务的,债务人是否可以拒绝?对此,可以参照债权转让之规则处理,除非债务人有特别的理由,不应承认其排除权,但债务人应当亲自履行的债务不应允许第三人加入。
债务加入后,债权人即取得请求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清偿义务的权利,加入人清偿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则是另一重要问题。根据《民法典》第 519 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连带债务人之间在清偿超出自己应担份额时,有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对于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债务加入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如果协议没有约定的,应当以允许债务加入人对债务人进行追偿为原则。按照连带责任的追偿规则,应当认定连带责任人之间的份额是确定的,即以加入人实际清偿的债务份额可以全额进行追偿。如果债务加入以加入人单方意思表示进行的,加入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考虑到对债务人私法自治的可能干预,应当对追偿权予以限制。
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案由解释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有三::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二是债权依据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三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债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案由解释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债务转移主要是合同项下债务的转移,即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依据合同应承担的债务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就原债务的转移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全部转移时,第三人实际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了原合同的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对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债务部分转移时,原债务人仍需承担部分(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全部)债务。债务的转移可能会影响债权的实现,故无论部分还是全部转移,都需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也一并转移, 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案由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也是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
依据《民法典》第 538 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但不包括债务人放弃赠与、抛弃继承等不增加自己财产的行为;二是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即债务人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后就缺少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后仍有清偿能力,就不能认为对债权人形成损害;三是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行使,即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案由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 535 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诉请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分为清偿型代位权和保全型代位权。
债权人要提起清偿型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四项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也即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而且因此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予终止。
保全型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2)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