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解释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为受托人。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合同标的是劳务;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关于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民法典》在委托合同的定义中并未强调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第 925 条、第 926 条更是直接指明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这是对隐名代理制度和间接代理制度的承认。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不同,主要区别在于:(1)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2)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调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对外调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对内关系;(3)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实施事实行为。概言之有委托合同,未必有委托代理权;而有委托代理权,亦未必有委托合同。
进出口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的行为。
货运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事务的行为。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事务的行为。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是指公民、法人作为纠纷中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时,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活动的行为。
销售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销售特定产品的行为。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由解释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委托理财和民间委托理财。
金融委托理财,又称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在我国,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五类。
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也是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区分两类案由的关键在于把握委托理财合同的特殊性。二者最根本的区别是合同标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委托事务仅限于由受托人代为理财。而委托合同的标的广泛得多。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包括买卖、租赁、办理登记、批准,以及代理诉讼等。一般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还包括代为实施事实行为,如帮忙代取快递。可见,委托事务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不得委托的事务,以及依照事务本身的性质不得委托的事务(如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均可委托他人办理。因此,委托事务为理财的,适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而不应适用委托合同纠纷。
除此之外,二者还有以下显著区别。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有偿。委托合同属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是《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合同,受托人往往是专业金融机构,通过代客理财获取报酬或收益。(2) 合同的成立。委托合同为诺成。而委托理财合同因属无名合同,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但一般认为属实践合同,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时合同成立。(3) 是否涉及第三方。委托合同一般不涉及第三方,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通常还存在第三方监管人。(4) 委托后果的承担。委托合同以委托人承担处理事务后果作为一般原则。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经常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因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