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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时间:2023/5/22 19:04:07 浏览:7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来看,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般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根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若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行为人销售金额应当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方得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立案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 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风险防范

1、企业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做到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于标准不明确的,应当做到不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同样也不得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制定标准,并到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在备案后按该标准组织生产。

2、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机制。首先,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检查、评估等工作;其次,企业应制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范产品生产、销售过程。

3、质量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先前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督。例如,监督产品原材料、产品规格等是否符合要求,生产、销售部门人员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履行自身职责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要求整改。

4、企业质量监督部门应对产品进行抽查,根据多批次产品的相关质量数据,制作符合本企业需求的大数据,对存在较大质量风险的产品采取停产整改等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提前将产品质量信息告知生产、销售部门,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5、企业应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综合生产水平;加强销售教育培训,改善销售方法,提升销售能力。在对员工进行教育时,员工的道德水平教育应当作为一项重要培训内容。在教育、培训后,企业应当对生产、销售部门的全体员工进行综合评测与考核。根据评测与考核的结果,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从而提升产品生产、销售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