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即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等都符合本罪主体要件。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
(2)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即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3)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 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 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防范
1、企业经营者与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中。在企业成立前、合同签订前、重大决策作出前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审查,通过规范化的运作,层层把关,把破产清算的刑事风险可能性扼杀在萌芽状态。
2、本罪在实施时要有隐匿、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会伪造会计账簿,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财会管理制度与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加强法律工作机制,强化各个部门,直至各个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使风险在可控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