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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犯罪——走私罪

发布时间:2023/6/1 6:18:37 浏览:92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针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偷逃海关关税,有逃税金额的要求。是走私罪中唯一要求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针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违反海关制度实施进出口。是8个特定走私罪的兜底罪。

三、8个特定的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没有逃税金额的要求,只要符合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

四、走私类犯罪的注意点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上的成立条件:一种是偷逃应缴税额大于10万元小于50万元;另一种是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与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2、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收购的,即明知是走私物而收购的,成立走私罪。收购后又出售的,后续购买的不构成走私罪。

3、单向走私:大部分走私罪都是双向走私,既包括进口走私,也包括出口走私。但走私文物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属于单向出口走私,进口不构成该罪。走私废物罪属于单向进口走私,出口不构成该罪。当然,如果走私贵重金属入境,偷逃税款数额较大,虽然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但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认识错误:如果主观上想实施特殊的走私罪,而客观上实施的是普通的走私罪,由于特殊和普通在普通的范围内重合,故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想实施某种特殊的走私罪( 如想实施走私假币),而客观上实施了另外一种特殊的走私罪(如走私武器)。由于这两种特定物品(如假币和武器)无法在各自的构成要件内重合,并且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需要有逃税的要求,但假币和武器没有侵犯税收制度,故只能在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中重合,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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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152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153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154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155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156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