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首先应当适用这些条文的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未具体列举,也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以援引的市场交易行为,经过审理查证属实被告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的经营者之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均没有专门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起诉的,按照案由确定规则,有关案件可以直接确定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以侵犯某类知识产权加不正当竞争的案由起诉。有的法院要求作为两个案件分别起诉、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分别裁判,有的法院则作为一个案件予以审理。不论如何受理和审理,在案由上虽然是“侵害某类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个案由,但从方便诉讼和方便审理的原则出发,可以合并审理。
一、虚假宣传纠纷
所谓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 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 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 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于虚假宣传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具备前述三要件的技术信息称为技术秘密;具备前述三要件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信息等,称为经营秘密。
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的:(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前述第3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人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四、仿冒纠纷
仿冒纠纷是指因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他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而发生的民事争议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的规定,是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的规定,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何谓“企业名称”和“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此作出了解释。
五、有奖销售纠纷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2017年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六、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本次修改案由中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网络不正当竞争,根据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人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