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双方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宣告死亡人(若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另外,对于养子女,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注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应给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此时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应继承份额由父亲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都属于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而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在法律上的地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此外,法定继承按照如下顺序: 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有三:1)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特别注意:遗嘱不适用代位继承,仅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位继承;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的内容
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子女(若活着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继承人应当分配的份额。
3)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接受遗赠,但是在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则他们应当分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他们自己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予以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五、非继承人的适当分予权
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过程中,不享有继承权的非继承权,具备法律事由的,可以适当分予被继承人的遗产。
1、享有适当分予权的非继承人范围:1)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非继承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
2、适当分予的含义: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适当分予权的消灭:适当分予权人明知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的,其适当分予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