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的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人可以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在订立行为完成时成立,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遗嘱是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共同前提。遗嘱将遗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死亡后,引起遗嘱继承。遗嘱将遗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组织取得的,被继承人死亡后,引起遗赠。
一、遗嘱的形式
遗嘱属于要式行为,须符合该条所规定的形式,遗嘱才能成立,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类:
1、公证遗嘱: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不得代理。
2)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公证员应当遵守回避的规定。
3)遗嘱人于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捺印,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口授遗嘱的,由公证员记录,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公证员、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
4)公证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2、自书遗嘱: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书)
2)是遗嘱人关于其死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的表示。(《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须由遗嘱人签名(不能以盖章或捺印代替),自书遗嘱若有涂改、增删,应注明涂改、增删之处所、字数及时间,并另行签名。
4)须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一见证人代书记录。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见证。
3)经向遗嘱人宣读、讲解,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不能签名的,可以捺印代替。
4、录音遗嘱(录像遗嘱)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录音(录像)。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见证。
3)由全体见证人口述见证证明(遗嘱真实及见证人姓名、身份),并录音(录像)。
4)将遗嘱当场封存,注明年月日,并由全体见证人于封缝处签名。
5、口头遗嘱
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须注意: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3)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记录下来,并由记录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无法当场记录的,应于事后追忆、补记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并于记录上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遗嘱的生效
遗嘱具备形式要件时成立,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除被继承人死亡这一要件外,遗嘱有效还须具备以下要件: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而非可撤销)。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三、遗嘱无效的事由
下列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遗嘱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效力,前者为遗嘱的撤销,后者为遗嘱的变更。
1、遗嘱的明示变更与撤销
遗嘱人在新订立的遗嘱中,明确表示撤销或者变更先前所立遗嘱。
1)遗嘱人所订立的新遗嘱,应当符合成立要件。
2)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能以公证遗嘱的方式予以变更或撤销。
2、遗嘱的默示变更与撤销
1)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被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3)遗嘱人故意破毁遗嘱的。须注意:对于公证遗嘱,遗嘱人仅破毁自己所保存的正本遗嘱而没有一并破毁公证机关保存的原本遗嘱时,该公证遗嘱仍然是有效的,不视为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