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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3/7/23 10:25:18 浏览:79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的发起人制定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一、公司章程的特征

1、法定性

(1)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及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内容。对于法律规定必须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必须逐一载明不得遗漏。章程内容亦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亦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3)变更须经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制定和变更后均须进行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公开性

公司章程需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且任何人均可以在登记机关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的方式,查询公司的章程内容。

3、自治性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指,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构成、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


二、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之效力及适用比较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均可作为公司治理工具,约定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但从各方面讲,两者有较大区别。

(一)两者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

股东协议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以设立或经营公司为目的而订立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受《民法典》的规制。而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所必备的文件,性质上有些类似于合同,但由于公司章程更多的是规范股东行为、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因此公司章程应受《公司法》规制,但涉及合同权利义务时,也可参照《民法典》规定进行认定。

2、效力不同

根据合同相对性,股东协议仅在签署协议的双方或多方之间产生效力,即股东协议仅产生对内效力;公司章程因为经工商登记而具有了对外效力,也称公示效力,即公司章程除能够约束内部人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对公司外部人员也可产生效力。


(二) 两者发生冲突时的效力认定

《公司法》未对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的适用选择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须针对具体个案进行分析。

1、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对同一内容规定不一致时,应考虑二者冲突所涉及的主体,主体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对应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2、若是涉及公司章程法定调整的事项,如董事会权利、公司的解散或清算程序等。两者冲突时,当然适用公司章程。只涉及签订协议各方股东的利益的,或者有特殊约定的,发生冲突时宜根据协议解决。这是民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3、设立时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一致,章程修改后不一致的,应看作股东以新的意思表示变更了原来的意思表示,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4、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涉及对除了发起人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益的事项时,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当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公司章程的效力应高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对第三人而言,查阅已经公示的公司章程是了解一个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基本渠道,而协议的内容一般不为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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