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3种: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该无效部分独立可分,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果该无效部分与其他有效部分不可分,则整个劳动合同无效。有关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无效劳动合同与无效民事合同等同对待,因为劳动力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支出,其自支出后就不能回收,由此决定了对无效劳动合同已履行的部分,即劳动者实施的劳动行为和所得的物质待遇,不能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而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原劳动合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自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所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应当首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则按照法律法规、集体合同等有关规定来确定,并进一步确定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3、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如果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瑕疵劳动合同,例如: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以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具体如下:
1、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
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欠缺一条或多条必备条款,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即为瑕疵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除非一方可以证明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故意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此类瑕疵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了虚假信息,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如果该虚假信息是与劳动合同签订直接相关的内容,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虚假信息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一般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此外,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了提供虚假简历或者谎报信息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一般会采纳该协议条款。
3、以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更为注重的是劳动者工作能力是否符合单位岗位要求,如果在劳动者能够胜任单位岗位且没有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仅仅以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除非能够证明劳动者该行为达到了欺诈的程度,即如果用人单位知道该劳动者的真名就不会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该劳动者以他人名义才导致用人单位基于错误认识才签订劳动合同。
4、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由劳动者本人签订。但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需要关注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是否知情;用人单位是否有规避法律规定或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目的。如果没有不利因素,并且双方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则表明该代签合同并不违背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劳动合同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7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28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86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
第18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