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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23/5/13 22:49:24 浏览:88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进人与原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限制性行为。出于对企业经营安全保护的考虑,法律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利,限制了劳动者专长的充分施展,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收入降低,影响生活质量,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应当将竞业限制加以合理条件的限制。有关竞业限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对象合理性: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范围和期限的合理性:范围局限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期限不得超过2年,2年内有约定按照约定,约定超过2年的按照2年计算。

3、补偿的合理性:经济补偿是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有回报,应当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4、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3个月的起算点,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指的是累计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同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

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过低,而违约金显著过高的情形,即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该情形符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双方各种相关因素,适当调整违约金金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36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37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8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9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40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