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风险防范
招投标是一项重要的经营活动,企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中,往往隐藏着巨大刑事犯罪法律风险。“串通投标罪”就是招投标活动中最容易触犯的一项刑事罪名。企业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预防本罪:
1.投标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企业在参加投标活动前,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领会,掌握投标的流程、标准,从内部建立起监督体系,将逾越法律红线的行为扼杀在萌芽阶段。在同上下游公司合作时,树立良性健康的合作机制,确保公司员工队伍的思想健康,降低此类犯罪的风险。
2.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应自觉抵制不良的行为,果断拒绝不正当的合作邀请,不可为了利益不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