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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犯罪——虚假广告罪

发布时间:2023/5/16 20:11:57 浏览:99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1. 客观方面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追诉:(1)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5) 造成人身伤残的;(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风险防范

广告作为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企业形象的塑造有着重要意义及影响。如在广告宣传中一味追逐利益而忽略真实性,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企业在发布广告前应当以产品和服务为核心,把握适当的程度,最好由企业法务或者聘请外部律师慎重审查,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同时应当注意,广告的宣传用语应当尽量避免造成消费者的误会,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与其着重夸大或模糊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如在研发方面投人更多的精力,用更好的质量来征服市场,这才是明智的宣传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