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TOP

租赁合同纠纷案由解释

发布时间:2023/5/22 15:24:33 浏览:161

一、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703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车辆租赁合同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建筑设备出租人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735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为有名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②(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主体,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租赁合同的主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租赁物出租,或者是依自己的意愿购买租赁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先购买后出租,为租而买,取得所有权并不是出租人的目的。(2)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关于租金的构成,从性质上来看,租金不仅是租赁物古用、使用的对价,而且是租赁物购买价款分期负担的对价;从金额上看,租金的价值不仅包括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还包括了购买价款的利息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3)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租赁期间出租人的所有权仅具担保功能,系出租人收取租赁物的物权保障,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功能均为承租人所享有,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或者转让租赁物。(4)租赁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由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给承租人或者由承租人以支付一定价款留购租赁物。

与其他有名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于,虽然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但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主体,两个合同分别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或者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三方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20世纪50年代,融资租赁交易在美国发端,由于兼具融资与融物的特征,并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保障,很快成为商业实践青睐的交易方式,并逐渐演化出售后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等多种模式,现已成长为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以索要租金、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的案件为主,体现其较强的金融属性。与此同时,承租人要求确认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占有妨碍排除、损害赔偿等类型案件也逐渐多发,其中部分案件还嵌套着融资租赁公司和出卖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担保关系和回购关系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