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解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也就是所谓“业主”。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是指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勘察承包单位、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勘察人般应 当是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前者是指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协议;后者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一定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人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其中一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监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因为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故归人建设工程合同项下。
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 -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铁路修建合同,又叫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为建设或修整铁路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指农村建房户与施工方为建设房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承揽合同纠纷的案由解释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所谓承揽人,是指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完成特定的工作内容,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所谓定作人,是指要求承揽人完成特定的工作内容,并接受该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的人。承揽合同不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民法典》第770条第2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该款规定属于不完全列举,上述6项承揽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项,如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也属于承揽合同的标的。
该三级案由之下还列了7个第四级案由,所涉合同的释义如下: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加工合同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而定作合同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修理合同的标的既包括对动产的修理,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合同包括印制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供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的要求,由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为其建造铁路机车、车辆的合同。
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由解释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民法典》第 143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法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反之,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只要不具备上述其中的一个条件,则该合同应为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但可能会因此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定的权利义务。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 154 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 条规定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 506 条规定了无效的免责条款。
无效合同只是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当事人可能要依据《民法典》第 155 条、第157条的规定承担法定权利义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