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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犯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发布时间:2023/5/22 19:32:27 浏览:81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危害结果系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如果行为人是与他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不再是本罪而属于诈骗等其他罪行。


三、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二)》第十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四、风险防范

1、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从合同的磋商、签订、履行、支付、验收、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防控,保障合同管理的有效运行。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监管,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失职或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及早发现、严肃处理。

3、在签订重要合同前,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避免在签订合同后出现重大损失的情况。

4、应当加强印章管理并建立印章使用规范,确保公章正规使用,进而保证合同的规范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