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TOP

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

发布时间:2023/5/22 19:52:31 浏览:78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保护的法益有两个:一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二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中,以下四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 93 条)

2、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第93条)

3、经国有公司提名或批准、代表国有公司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4、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刑法第 382 条第2 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行为对象

1、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2、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四、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这里的“职务”要求具有一定的管理性,不包括纯粹的体力劳动。

2、这里的“利用”要求实质利用,即利用职权发挥了实质影响力。


五、实行行为

1、侵吞。这里的侵吞与侵占罪中的“侵占”含义相同,即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在这里是指,将单位所有、自己依职权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这种类型的贪污罪称之为:侵占型贪污罪。

2、窃取。这里的“窃取”和盗窃罪的盗窃含义相同,即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在这里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没有占有的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如果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则属于上述的“侵吞”。这种类型的贪污罪称之为:盗窃型贪污罪。

3、骗取。这里的“骗取”和诈骗罪的诈骗含义相同,即实施欺骗行为,使有处分权的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在这里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没有占有的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欺骗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司法实践中,构成欺骗型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具有一定权力的领导。这种类型的贪污罪称之为:诈骗型贪污罪。


六、主观要件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七、既遂标准

就窃取、骗取而言,要求取得控制公共财物,即建立自己的占有;就侵吞而言,要求行使所有权。至于既遂后将财物又捐赠给公益事业,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八、共同犯罪

贪污罪是身份犯,必须具备身份才能构成贪污罪。因此,在共同犯罪中确定各成员具体罪名时,应关注身份。如果一方有身份,另一方无身份,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国家工作人员(A)实行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B)帮助行为:A构成贪污罪,B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2、非国家工作人员(B)实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A)帮助行为:B构成财产犯罪,A构成财产犯罪的帮助犯。两者都不构成贪污犯。

3、国家工作人员(A)实行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B)实行行为:A、B双方既构成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也构成贪污犯的共同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九、类罪区分

1、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行为主体不同。

2、贪污罪与盗窃、诈骗罪的区分:是否实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

《刑法》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394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83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