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设立时期,可能产生很多费用,如成立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之前,股东需要租赁办公场所、购买或租赁办公家具、与合作方签订日后公司成立后的合作合同、招聘前期工作人员支付工资等。这些费用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就已产生,由股东以自然人个体的身份进行签订合同事宜或对这些费用进行缴纳。对于这类情况,法律后果的承担有两种方式:(1)因为新公司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尚未进行经营,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外界签订合同或是支付费用的当公司成立后,债务将转由公司承担,股东已支付的费用计入公司费用之中;2)若公司日后无法成立,则债务由发起设立的股东分摊,部分股东已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发起股东根据约定的占股比例分摊费用。
此外,还有公司未能成立时,公司股东内部债务的承担问题。在公司未能成立的情况下,股东之间所约定的成立公司的协议便归于无效,根据《民法典》第 157 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主要发起人向股东收取的投资款便需要足额返还,同时还有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实践中,常见的纠纷是主要发起人在收取其他股东的资金后,与部分股东将资金用于筹备公司期间的投资事项,公司随后未能成立,主要发起人没有相应的钱款可以向股东们返还,造成了股东们的损失对此,法院一般判决交付给主要发起人的投资款需返还,且其他存在过错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在公司成立之前,应尽量避免以股东个人的名义签订与日后公司有关的合同或产生费用。
此外,作为与他人签订这种“用于日后成立公司”合同的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要求全部发起股东在合同中签名。并且为了在日后公司无法成立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要求各发起股东之间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否则,日后公司一旦无法成立,债务则需要根据各发起股东的出资比例分担,那么就有可能会出现有的股东因为没钱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