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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等于不缴纳出资

发布时间:2023/5/29 9:36:24 浏览:87

2013年《公司法》修正时,将股东成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两者的区别在于,以前开设公司,股东需将注册资本实际缴纳存入账户并由注册会计师验资;而认缴制的实施则使股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无须马上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只需要在工商登记部门提出自己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承诺缴纳的期限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可。

由于无须在开设公司时马上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且大众习惯以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来判断公司的实力,所以有很多人在开设公司的时候,认为反正不用马上出钱,注册资本当然是报得越多越好。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股东的责任范围是根据自己认缴的注册资本比例来认定的,与是否实际缴纳出资无关。况且股东在成立公司时会明确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这属于股东设立公司时对外的责任承诺。所以,若一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一千万元,虽然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但是该公司依然要承担一千万元的责任,股东也要在认缴的比例内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且拖欠债务无法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