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修正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资本也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取消,源于近年来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要求的一个新趋势,制度上从原来的审查制向登记制进行了转变。所谓登记制,是指股东成立公司,无须再预先实缴注册资金,而只需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各股东的认缴数额即可,公司股东日后按照申报的数额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另外,商事登记改革还有一个新的重大修改,旧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必须一致,而新制度打破了这个规定,注册地和经营地可以分开(需要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经营风险:
1、商事登记改革是为了增加公司成立的数量,鼓励大家成立公司,刺激经济的发展、活跃经济。任何政策除了有优点之外,必然会有副作用的产生。商事登记改革后因为注册资金无须实缴,股东只需要申报而无须实缴资本,那么没有经济实力的股东也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报超出经济能力的大额注册资金。在公司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当出现法律纠纷需要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时候,股东无法补足资金,基于此做生意的风险便大大增加,生意人便会感到很不踏实。因此,在实行商事登记改革的地区与公司签订合同,一定不能只看公司的注册资本,更需要关注公司的真正实力,切勿被工商登记中的高额注册资本数额所蒙骗。
2、目前,一些皮包公司或为了逃避债务的公司常常存在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即使商事登记改革后,政府允许企业在注册地外另设经营地,但皮包公司对经营地也不作登记,还是容易导致打官司找不到被告、法院难以进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发生。
3、虽然注册资金无须足额实缴,但股东还是按照认缴的数额来承担有限责任。
4、商事登记改革后,公司的成立无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因此股东需要保存好自己向公司缴纳注册资金的证据材料。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