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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额与股份占有额并不一定成正比

发布时间:2023/5/29 9:41:20 浏览:75

实践中,很多企业管理者会将股东出资额与股份占有额两个概念等同,错误地认为股东出资额有多少,对应的占股比例就是多少。实际上股东的出资与股份占有并不必然形成正比。

股东认购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作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的实现。例如,甲、乙两人各出资50万元成立公司,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股份就必须各占50%,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确认各自的持股比例。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可知,出资与股份占有额不成正比,是要在股东特殊约定下才能实现的,为了防止大股东欺压小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若要针对股东持股比例作出特殊约定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