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达成一致的处理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伸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二、裁决期限与先予执行
仲裁开庭结束以后,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依法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5)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6)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人仲裁期限内;(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在2009年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修改之前,如案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内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2017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此做了修改,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三、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而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且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以后,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很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四、送达
送达是指劳动仲裁程序中,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文书送达给当事人。送达的文书包括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调解书、裁决书、裁定书的送达等。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的方式有很多种,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
原则上,应该采取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场时,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既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上述两种方式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另外,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