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加付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加付赔偿金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加付赔偿金为用人单位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即计算加付赔偿金应当先确定用人单位应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且该金额是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金额。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应付金额增加的,只能以增加前的金额为计算基数。
三、证据与证明
1、待证事实
结合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涉及的待证事实包括: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②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③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2、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①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②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属于消极事实,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在限定期限内支付了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用人单位对此提出抗辩主张的,应当就其抗辩主张所依据的积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已经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3、证据
劳动者需提供的相关证据:(1)证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欠条等。(2)证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证据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法律文书。(3)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证据包括工资条、银行流水、收条等。
四、用人单位的抗辩
1、用人单位已经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2、劳动行政部门未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已经在限定期限内支付了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4、仲裁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加付赔偿金属于赔偿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