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TOP

劳动争议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3/5/13 16:03:10 浏览:65

一、构成要件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除此之外,还可以将劳动者的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和非固定工资。固定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非固定工资是指与劳动者的工作绩效等挂钩的工资,如加班费、绩效工资、奖金等。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指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满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条件,且已经到支付时间。另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常见情形如下:

(1)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在剔除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基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2)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

2、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既包括未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也包括虽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但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法定标准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则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没有依据。


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计算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等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减去已经支付的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涉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实践中对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存在争议,因此在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时,要结合当地关于计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来认定。


三、证据与证明

1、待证事实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的待证事实包括:(1)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2)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金额。

2、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劳动报酬金额;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属于消极事实,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劳动报酬。

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对已经足额支付加班费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 2 年以上备查。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记录保存期限内,就其已支付过劳动报酬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超过工资支付记录保存期限的部分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3、证据

劳动者需提供的证据:(1)证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包括: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欠条等。实践中,劳动者主张一些非固定工资的,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满足享受特定工资的条件,如提成、奖金等。 (2)证明支付劳动报酬情况的证据包括工资条、银行流水、收条等。


四、用人单位的抗辩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可进行以下抗辩:

1、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劳动者主张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主张的劳动报酬。包括:(1)用人单位没有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应当支付特定的工资;(2)即便用人单位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了应当支付特定的工资,但劳动者未满足享受特定工资的条件;(3)劳动者计算错误,如计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应当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4)劳动者基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2、用人单位已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所主张的劳动报酬。

3、举证责任的抗辩,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由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是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可以2年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进行抗辩,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其劳动报酬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仲裁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