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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3/5/13 16:07:35 浏览:63

一、经济补偿金的构成要件

用人单位支付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第二,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第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

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不涉及经济补偿的支付;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

2、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均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解除或终止的,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尽管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被废止,但在确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时,已经被废止的法律规定仍能得到适用。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下:(1)由用人单位提出,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关于经济补偿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不同:

(1)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完全相同,《劳动合同法》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2)经济补偿年限标准不同。《劳动合同法》以劳动者的月工资为考量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劳动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3)将经济补偿年限换算成经济补偿时,换算方式不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经济补偿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经济补偿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月工资标准不同。月工资的初步计算标准均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对月工资进行了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没有该限制。


二、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 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应当以2008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1)劳动合同解除以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时经济补偿年限只能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也就是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经济补偿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定。由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以2008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等于分段计算的经济补偿之和。

2、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的计算。(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1)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 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注意当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计算方式不同。(2)下列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本人工资。a、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b、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计算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时,月工资并不受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也不存在月工资过高导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本人工资的限制。

4、具体计算步骤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计算经济补偿时,注意遵循以下步骤:

(1)确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

(2)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完全包含《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如《劳动合同法》未规定该种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也不会有法律依据。所以,《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不存在经济补偿计算的问题。

(3)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前述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

(4)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入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判断该种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废止)、《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2007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法律规定该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则无须再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经济补偿。若2007年12月31日以前有法律规定该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则按照前述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计算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

(5)将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与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相加即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


三、证据与证明

1、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包括:(1)双方是否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2)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终止;(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依据。

2、举证责任分配。(1)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应当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等承担举证责任。(2)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请求进行抗辩的,应当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关系中,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常规的用工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只需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可。用人单位主张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3、证据。司法实践中,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相关的证据主要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通知书、离职证明等;邮寄送达凭证;微信、QQ、手机短信等聊天记录;录音。


四、用人单位的抗辩

1、没有法律依据的抗辩

(1)不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双方不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进行抗辩,如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主张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没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1)劳动合同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前提,如劳动合同未解除或终止,应当驳回劳动者关于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请求。但是,劳动者虽未在申请劳动仲裁以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解除或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劳动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作出了解除或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2)劳动者主张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可主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并非劳动者主张的依据。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劳动者基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以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也没有事实依据。

3、仲裁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开始计算;劳动合同解除的,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开始计算。

4、其他抗辩

经济补偿的计算涉及两个因素,一是经济补偿年限;二是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在仲裁、诉讼过程中,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对己方更有利的抗辩主张:(1)经济补偿年限错误,如对劳动者的人职时间进行抗辩。(2)月工资标准错误,如对劳动者的月工资数额进行抗辩,若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中部分不属于工资的,可主张扣除非工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