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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加班费的计算和认定一

发布时间:2023/5/13 18:03:31 浏览:86

我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超时工作,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根据加班费系数的不同,可以把加班分为: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不同类型的加班对应不同的加班系数,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分别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加班费 = 每小时工资 * 加班时数 * 加班费系数。具体如下:

一、加班费系数的确定

1、工作日加班,加班费系数:150%

2、休息日加班,加班费系数:200%

3、节假日加班,加班费系数:300%

二、每小时工资的确定

每小时工资=加班费计算基数/月标准计薪天数,月标准计薪天数为21.75天。有关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也是庭审中诉辩双方容易形成争点的地方。

1、用人单位立场:1)以当地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2)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

2、劳动者立场: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为基数计算。

3、部分法院观点: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扣减非工资性补贴、津贴、奖金后计算总额,以该总额的月平均数为基数。

三、加班时数的确定

1、标准工时制:工作日超出8小时部分计算加班时数;休息日和节假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可以请求加班费。综合计算加班时数 = 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数 - 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数。

3、不定时工作工时制:无法定节假日工资和加班费。

4、非全日制用工:无法定节假日工资和加班费。但对于经常性超过单日8小时工作时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每周工作时长超过24小时、并且按月计薪的非全日制用工认定为全日制工作制,并根据平均计算的日工作时长是否超过8小时来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超过部分的总时数即为加班时数。

四、加班事实的认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费的加班必须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加班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属于劳动者主动加班,则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费。因此,劳动者需要证明的不单单是加班事实,还应当证明加班为用人单位所安排这一事实。实务中,劳动者除了提供电子打卡记录外,还需要提供双方就加班的协商记录、用人单位制作的考勤记录、加班餐补等证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3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5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

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2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2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3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13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第1条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第2条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