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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关主体资格以及必备条款的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23/5/13 23:00:03 浏览:89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非全日制用工以外,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关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特别注意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首先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体如下: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用工年龄、愿意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自然人。

2、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3、具有用工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也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欠缺一条或多条必备条款,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即为瑕疵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除非一方可以证明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故意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此类瑕疵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18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81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4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