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口头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只要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非常多样化,除了常见的纸质书面劳动合同外,还有电子形式的劳动合同,以及很多并不构成完整合同文本的入职登记表、入职审批表、与高管人员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等。对于以上这些文本材料,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文件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事项,以及双方是否在其上签字盖章予以判断。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其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或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人职登记表、人职审批表、录用信等应当有用人单位的签章。对于劳动者而言,则应由其本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若非劳动者本人签章,也应由用人单位证明该签字是出于劳动者本人的意愿,劳动合同方才有效。劳动者签字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在证明确为本人的情况下使用艺名、笔名或化名。劳动者冒用他人姓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冒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冒用他人姓名的劳动者仍可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书面劳动合同本身无效。
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通过行业性质、劳动者做工记录、用人单位的登记备案情况等予以证明。而对于口头劳动合同,一般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工资支付记录以及上班情况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3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6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