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TOP

劳动纠纷中,劳动者与挂靠单位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5/13 23:06:34 浏览:90

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的流程是先查看双方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则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涉及到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的关系同样需要按照上述的标准来判断。但对于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问题,则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来处理,即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挂靠者追偿。由于工伤认定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即此种情况下,个人挂靠者聘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管是否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都被推定为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1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30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