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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双重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5/13 23:07:34 浏览:86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上存在两个劳动关系,每个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双重劳动关系具有如下明显特点:

1、每个劳动关系均需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要求,即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2、每个劳动关系都具有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每个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都是使用用人单位的工具及原材料,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都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现实生活中,双重劳动关系大量存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不同的类型对应的法律关系认定也有明显差别,具体如下:


一、经济体制转型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

主要包括4种: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单位工作,从而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由此可知,基于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这种类型的双重劳动关系中与新单位形成的法律关系确定为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在这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有同样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生效日期是2010年9月14日。因此,从2010年9月14日开始,这种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但2010年9月14日之前,这种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二、主动型双重劳动关系

除去经济体制转型造成的4种双重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类型,都属于主动型双重劳动关系。对于这种法律关系的认定,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在新单位工作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承认双重劳动关系。认为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不能构成双重劳动关系,那么法无禁止即自由,可以单纯依据是否满足构成要件来判断,如果满足所有构成要件,则成立双重劳动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定新工作形成的法律关系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2)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多份劳动合同;

3)第二份工作形成的新的劳动关系不能完全等同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原保留的全日制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下,第二个用人单位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不能在该单位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原保留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政策及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随时通知该职员回原单位上岗,导致第二份工作形成的新的劳动关系随时可能解除或终止,具有不稳定性,即第二份工作形成的新的劳动关系是权利限制性劳动关系,只能享有获得报酬、劳动保护及工伤保险等有限劳动权利。

因此,尽管第二份工作形成的法律关系完全满足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但应当降格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并按照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91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32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1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