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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运用

发布时间:2023/5/26 12:27:51 浏览:85

多元化纠纷解决运用,是指公司利用各种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相互协调互补,共同合力达到争议解决、维护公司利益最终达到公司治理目的。通常而言,除了诉讼以外,仲裁和调解都能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的解决时长比法律诉讼短、复杂性比法律诉讼要低,并且允许参与者获取更多的信息,也有更强的私密性。并且,公司涉诉将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只有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都调动起来,才能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实现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发展。

首先,公司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要在解决公司纠纷的流程上着手。公司在制定解决纠纷流程制度上,应当规定公司纠纷处理人员首先与争议对方“先行调解”,并由公司纠纷处理人员根据所涉纠纷性质和类型引导对方先与公司开展调解、和解步骤。争议双方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纠纷化解途径,而不是一开始就选择诉讼途径,也有利于降低公司化解纠纷的成本和风险。一般而言,和解、调解等非诉讼化解途径往往对抗性弱、成本低,操作简便灵活,比较容易使纠纷得到妥善化解。而诉讼的对抗性强,非赢即输,最不利于双方关系修复。因此,不倡导解决公司争议一开始就选择诉讼途径。

其次,公司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要注意整合、衔接各种争议解决机制。诉讼是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具权威性的方式,诉讼是国家审判权的行使,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由于诉讼本身程序较复杂、支出较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纠纷解决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纠纷日益复杂化,如果只是依靠诉讼可能难以满足人们解决纠纷的需求,公司在有关业务涉诉前,可以根据业务性质预先在业务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仲裁。相较于诉讼,仲裁更自主。仲裁条款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较诉讼程序而言更大程度地尊重意思自治,包括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员、语言等事项也可自主选择。这就便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意愿进行安排,比如可以约定到第三地的仲裁机构处理,甚至是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从而打消一些顾虑,更易促进商业合作的达成。仲裁的审理期限一般较诉讼短一些,且一裁终局,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我国并未加入《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且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应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方可承认其效力并执行。商事仲裁具有非政府属性,这就会让涉外仲裁裁决比起法院判决在国际上具有更好的可执行性和认可度,进而更能保障国际商业活动的进行和维护各国企业的利益。

最后,公司需要注意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在企业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也要使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合理衔接与运用。公司在面对争议、纠纷时,应充分运用现有的所有纠纷解决机制,优先考虑调解、仲裁,最后考虑诉讼,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整合与协调,形成先后顺序互补衔接的关系。如此能更好地寻求纠纷解决途径,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格局形成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公司的纠纷得到有效解决,满足公司内部稳定有序和外部抗风险能力强的需求,构建更加和谐的企业氛围,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