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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发布时间:2023/5/26 12:34:51 浏览:73

一、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范

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是合同关系中最突出的风险。如何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降低风险、使合同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

(一) 合同订立前的风险

1、无订立合同资格的风险

在合同订立前,由于准备不足,对对方当事人的底细、背景都不是很了解,因此可能存在合同相对人没有签约资格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方当事人自始至终不存在,仅仅是一个虚拟的主体,其对应的相关文件、印章等均系伪造的。一旦发生纠纷,将面临没有确定被告的风险。

2) 对方当事人曾经合法存在,但在订立合同时已因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注销而丧失了订立主体的资格。

3) 对方当事人虽然是合法有效存在的,但其没有签订合同的某一交易资质或者不符合相应的经营范围。

4) 对方当事人为不具备合同签订资格的企业内部机构、部门等。

2、恶意订立合同的风险

在订立合同前,不排除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打击对手,采用恶意磋商、谈判的方式,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多次的交谈,试图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各种信息。又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恶意套取信息。倘若企业重要信息被竞争对手获取,将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在订立合同前,合同当事人一般都会经过多次的协商、谈判,在谈判过程中难免会涉及一些商业秘密、经营秘密等信息,合同相对方完全了解该秘密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签约订立合同。因此,企业在订立合同之前,不要急于披露公司秘密,以免上当受骗。


(二)相应风险防范

1、应对不具有合同订立主体资格的风险

1) 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先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果是分公司,则须让其出示总公司的授权文件。如果是企业内部机构、部门,确需与之订立合同,则必须让其出示相应授权文件,并且需要注意,合同的签订主体依然是企业,合同当事人名称为企业的全称。

2) 建议在合同上盖章或者签字时,核对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或公章的名称一致,避免出现不一致的问题。

2、应对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企业在预测订立合同前的磋商、谈判阶段,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经营信息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要求对方当事人签署保密协议。虽然签署保密协议不能保证对方当事人一定能够保守秘密,杜绝秘密泄露,但保密协议的签订还是能极大减少秘密泄露风险的发生。


二、合同订立前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在合同订立前对合同交易相对方进行考察、尽职调查,是很有必要的。

(一) 合同订立前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相对方的资质状况

合同订立前需要对合同订立相对方资质状况进行调查,重点调查合作订立相对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有无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方面的资质。此外,合同订立相对方经营范围是否合法,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也是合同订立前尽职调查的重点。企业应当重点调查对方拟订立的合同项目、业务是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规定。

2、合同订立相对方的经济状况

合同签订前应当查清对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一定要确保对方当事人具有履行能力。如果与企业订立合同,企业一般只能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财产与企业债务并不构成直接关联,因此,在合同订立前,应当查清企业自身的经济状况,避免陷入合同陷阱,遭受经济损失。

3、合同订立相对方的商业信用状况

对于商业信用状况的调查,主要调查企业是否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企业对合同标的是否存在争议,或者合同标的是否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同时需要注意调查企业的相关客户评价等商业信用情况。

4、合同订立相对方的涉诉及被执行信息

在合同订立前,企业还应当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涉诉信息以及被执行信息。通过对涉诉信息的调查,企业可以清楚地知道合同订立相对方在近几年的诉讼情况。通过对执行信息的调查,企业可以知道对方当事人是否被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是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上这些信息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方当事人的真实状况,帮助企业减少涉诉的风险。


(二) 合同订立前尽职调查的主要方式

1、互联网查询

尽职调查需要的很多信息都可以在网上查询到,比如,合同订立相对方的资质状况、经营许可、生产许可、财产状况等都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方当事人的涉诉信息,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被执行信息可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

2、实地调查

为了能够了解更多合同订立相对方的信息,企业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尽可能多地获取到有用信息。

3、相关客户评价

通过从对方当事人现有或曾经的客户处调查,往往可以取得最为直接的信息。这样的信息通常来说是最直接、客观的。但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调查,有一个缺点,就是会存在恶意串通、信息不中立的情况。

4、委托第三方调查

必要时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的专业调查机构展开尽职调查方式来调查。专业的调查机构能够针对合同的交易特点、企业的需求,执行尽职调查方案,全面地为企业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三、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成立后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希望对方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的同意就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在履行合同期间,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条款,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之外,合同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四、表见代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亦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表见代理要件如下:1) 行为人无代理权;2) 须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代表人责任不尽相同。首先,由被代理人承担对行为人确系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公章系盗用或私刻,或者行为人违反企业章程关于授权限制的明确规定等。其次,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信赖是有理由的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所持公章、介绍信、合同书系真实的,或者行为人确曾做过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等。最后,再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主观上是否为恶意或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行举证。举证是递进的,即仅当前一个举证充分后,再递进到下一个环节的举证。《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从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来看,表见代理的价值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通常有:

1、被代理人曾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向相对人表示行为人为其代理人,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权;

2、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3、被代理人出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印鉴、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被行为人所持有;

4、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使行为人超越权限的;

5、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授权范围的限制为相对人所不知的;

6、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行为人所持有的代理证书并通知相对人的。

为了避免企业员工或者熟识的第三方构成表见代理给自身造成损失,被代理方应当注意以下方面:建立严格的图章使用制度,不轻易将公章、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意写明授权的范围及期限,避免使用诸如“一般代理”“全权代理”等模糊字眼;在代理权消灭后应当及时收回委托并通知交易相对方。

站在交易相对方的立场,为了避免被代理人以无权代理为理由否认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留存可以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外观的证据,如企业原名片、工作邮件等;买卖合同情形下,送货单最好可以加盖被代理人公章、仓库签收章或者由合同中指定的人签收。


五、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包含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时间戳、存证保全和法律支持等服务,其法律效力和纸质合同同等,但与纸质合同不同的是,电子合同可全程在线发起、签署、归档和管理,无须打印,具有使用简单、管理便捷等特点。因此、简单而言,电子合同是指参与方全程在线签署且具备和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中,明确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存在。根据该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电子合同相关内容的主要有《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民法典》等。尤其是2018年8月31 日发布,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以及电子商务促进进行了规定。该部法律从法律层面首次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且规定只要通过互联网从事了经营性活动,都应被认定为电子商务,受到该法的约束。《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对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六、违约责任条款的实务技巧

违约责任条款虽然不是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但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该条款既是合同条款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守约方的重要权利救济手段之一。

(一) 违约责任约定通常需要注意的事项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合同,所有的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责任条款应约定得合法、可行、全面、具体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都会约定权利义务条款,但往往遗漏违反权利义务条款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是非常困难的。另外虽然很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但由于约定得不明确、太笼统实际上对于追究违约责任也起不到太大的积极作用。比如,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为“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这样约定违约责任,显然增加了守约方权利救济的难度。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将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得合法、可行、全面、具体,这样才能提高追责效率。

2、违约金金额、比例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程度适当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浩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至于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高于造成损失的 30% 。

3、违约责任条款通常采用散见加集中的方式约定,须保持一致

在常见的合同中,有的合同是在权利义务条款中有针对性地分散设置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有的合同是专门在违约责任条款中设置违约责任。无论采取何种条款设置方式,都应当保证违约责任条款之间的内容不存在矛盾或者冲突,否则已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会产生无法适用的风险。

4、违约责任条款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风险点预设条款

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特征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点、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情形,分别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防患于未然。


(二) 常见合同类型的违约责任实务技巧

1、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实务技巧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最容易出现违约的情形就是逾期交货/付款、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退换货等。因此,在约定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卖方逾期交货或者买方逾期付款时,要约定承担多少违约金或者约定一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比如,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若干比例的违约金。还可以约定如逾期交货达到多少日,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予以赔偿。当然,对于买方先行支付预付款的合同,若买方逾期付款,也可以同样约定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关于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质量问题,则可以约定买方有权退换货,卖方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买方因使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货物造成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卖方应予以赔偿损失。

2、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实务技巧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主要有:逾期交付租赁物、提前收回租赁物、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用途、未依约及时修缮租赁物等。承租人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主要有:逾期支付租金、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擅自转租等。因此,在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至少预想到如发生前述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甚至行使合同解除权。

3、委托合同违约责任实务技巧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主要是:未按约定支付委托费用。受托人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主要是:未具备履行委托事项的相关资质、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未履行报告义务、擅自转委托、擅自将处理委托事务获得的财产转交给第三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设定应当注意以上几个方面,以减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