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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终止

发布时间:2023/5/26 12:43:37 浏览:88

一、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情形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另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判断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尤其要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一般来说,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另外,合同条款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其产生的后果主要有:

1)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使用费可与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2)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当事人因标的物灭失所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及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 赔偿损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二、合同被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主要集中在《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三、合同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其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因而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四、合同被解除

(一) 合同解除的类型

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三类: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的,由解除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

2、协议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可知,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解除方式。在实务操作中,只要合同当事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该协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是书面协议。但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如遇协议解除同的情形时,应当尽量与对方达成书面的解除协议,以便固定证据,防止对方反悔追究己方的违约责任。

3、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定解除权包括一般法定解除权和特殊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适用于所有的合同,而特殊法定解除权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合同。

1)一般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五种事由,只有存在以下事由时,当事人双方才可以行使一般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后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基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各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且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b、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的表现形态有两种,一种是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不履行债务,另一种是以默示的、一定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企业在面临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有以下三种救济方式:解除合同、期前以及期后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c、迟延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企业因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时,欲行使法定解除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对方迟延履行的必须是主要债务,如果仅仅是没有履行次要债务,则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己方必须进行催告并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时,企业才能行使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

d、根本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规定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即一种是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另一种是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非违约方企业可以不用进行合理的催告,就能直接解除合同。这种迟延履行与前述第3点讲到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迟延履行的区别在于,此种迟延履行能够从根本上影响到合同的目的,对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比如,特定节假日的礼品购买,如果卖方迟延交货,直到节后再发货给买方,则对于买方来说,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卖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指的是特殊的法定解除权。

2)特殊法定解除权(略)


(二) 解除权的行使与对方当事人的异议

解除权需要通过一定的解除程序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原则上,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为单方通知。但是,如下三种解除权的行使,需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为之:

a、情势变更解除权。

b、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除权。

c、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的解除权。

2)合同解除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时间:a、解除权人对相对人解除合同的单方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合同解除。b、行使解除权的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的时间从其通知。c、当事人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因此,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才能解除,才会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解除仅仅是通知而已,无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对于通知的方式,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口头或者书面通知都可以。在实务操作中,建议企业采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方便留存证据。同时还建议企业在合同拟定的过程中约定送达条款,邮箱送达、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等多种有效的送达方式,可预防对方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进行抗辩。

3)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依照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解除的权利,只要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解除,无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因为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所以需要适用除斥期间。如解除权人在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不能再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a、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1 年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b、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2、对方当事人的异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欺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1)异议权的行使方式:相对人需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2)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相对人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权异议期间的法律意义,仅仅在于相对人能否提出异议,而与合同能否解除无关。换言之,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三)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1、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消灭。合同解除后到期的债务,终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有可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恢复原状;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不得主张恢复原状。可见,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该合同事实上是否存在恢复原状之可能,区别对待。

3、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1) 合同解除前,债务人已经违约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不受影响。2) 在此基础上,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合同解除后,担保人需继续为债权人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请求权提供担保。3) 解除权人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但未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