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公司存续经营的基础,已属于公
实践中,很多企业管理者会将股东出资额与股份占有额两个概念等同,错误地认为股东出资额有多少,对应的占股比例就是多少。实际上股东的出资与股份占有并不必然形成正比。 股东认购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
出资是股东在成立公司时所要承担的重要义务。股东若没有按照投资协议或章程的约定缴纳注册资本,需要向公司补缴注册资本,对已经缴纳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的股
2013年12月修正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资本也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取消,源于近年来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要求的一个新趋势,制度上从原来的审查制向登
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发起人或投资人单方提出要求退回投资资金,必然会对其他设立人造成影响,也可能直接导致公司设立失败。但是目前《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公司在设立阶段发
公司在设立时期,可能产生很多费用,如成立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之前,股东需要租赁办公场所、购买或租赁办公家具、与合作方签订日后公司成立后的合作合同、招聘前期工作人员支付工资等。这些费
2013年《公司法》修正时,将股东成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两者的区别在于,以前开设公司,股东需将注册资本实际缴纳存入账户并由注册会计师验资;而认缴制的实施则使股东在设立
2013 年修正后的《公司法》 ,取消了对成立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同时成立公司初期也不需要强制实缴注册资本,但股东仍然需要按照约定认缴注册资本,且需要根据自己的认缴额承担相应的责
公司成立时,需将自己主要办事机构的地址进行登记,作为公司的注册地。根据《公司法》第 10条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公司的注册地,也称为公司的住所。《公司登记管理
商品的数量是经贸往来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为了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合同当事方必须正确掌握交易标的的数量。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尤其在国际贸易中更是如此。随着全球贸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我国的《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确认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